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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ulong2562 发表于 2008-7-14 16:35

关于调整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

泉州晋江石狮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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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7年统计数据,现将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通知如下:
一、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(死亡、残疾赔偿金)为15505.42元;
二、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(被抚养人生活费)为11055.13元;
三、我省职工平均工资为22086元;
四、丧葬费为11043元;
五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。
六、以上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七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(被抚养人生活费)为4053.47元

附件: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
农林牧渔业12736元/年;
采矿业20639元/年;
制造业18103元/年
电力、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36546元/年;
建筑业21170元/年;
交通运输、仓储及邮政业30402元/年;
信息传输、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4379元/年;
批发和零售业22193元/年
住宿和餐饮业16000元/年
金融业52568元/年;
房地产业24799元/年
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896元/年
科学研究、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5483元/年
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2912元/年
教育26501元/年
卫生、体育娱乐业27926元/年
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9958元/年
另:

三、农民人均可纯收入(死亡、残疾赔偿金)为5467.08元/年;

离线 发表于 2008-7-14 16:46

MOGU59: MOGU59: 好复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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